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賴明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賴明申 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複代理人 蔡沅諭律師 被上訴人 宇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芃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上訴人應於五日內具狀表明對於被上訴人宇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何,繕本逕送被告。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