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曾玉花、吳金玲即金玲美甲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曾玉花 訴訟代理人 曾玉珠 被上訴人 吳金玲即金玲美甲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10 分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