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姜悌文、賴錦華、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0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于尚平 訴訟代理人 陳貞文律師 練家雄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斯博特顧問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鍾國興 訴訟代理人 王偉律師 鄭皓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庭安律師 王婉寧 劉映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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