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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姜悌文賴錦華蔡政哲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于尚平

訴訟代理人
陳貞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斯博特顧問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 鍾國興
訴訟代理人
王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複代理人
林庭安律師

王婉寧

劉映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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