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許純芳陳雅瑩賴秋萍

  • 當事人
    詹葉梅妹詹瑩瑗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53號 上 訴 人 詹葉梅妹 參 加 人 詹瑩瑗 被上訴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倍廷為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由洪主民變更為郭倍廷,有被上訴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茲因郭倍廷迄未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顏莉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