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詹葉梅妹、詹瑩瑗、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53號 上 訴 人 詹葉梅妹 參 加 人 詹瑩瑗 被上訴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倍廷為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由洪主民變更為郭倍廷,有被上訴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茲因郭倍廷迄未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