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模里西斯商 HJY FORWARD MEDICAL INVESTMENT CO
- 聲請人
- .,LTD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裕
- 訴訟代理人
- 林之嵐律師
陳信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品臻聯合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佐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並確認證人葉秀琴、王獻章、陳寶全以及原告代表人陳建裕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所為證述,爰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42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下稱系爭事件)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