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傅金銘
- 相對人
- 利強纖維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何幸松(兼何幸一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何幸忠(兼何幸一之繼承人)
何幸成(即何幸一之繼承人)
何秀珍(即阿幸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何幸忠(即何幸一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何幸忠(兼何幸一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