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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裁罰相對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宣玉華

  • 當事人
    刑國震即紐約文帝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2號 受 罰 人 刑國震即紐約文帝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刑國震即紐約文帝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而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文規定。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 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紐約文帝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約文帝公司)於民國108年2月27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108年3月4日簽署清算人就任同意書並 就任紐約文帝公司清算人,嗣紐約文帝公司經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於108年9月5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851634220號廢止登記在案。又受罰人雖於108年12月9日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惟本院於108年12月19日發函通知受罰人提出清算 人身分證明文件、紐約文帝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等證明文件,均未據受罰人回覆,經本院於109年2月4日以108年度司司字第689號裁定駁回受罰人呈報清算人之聲請,受罰人迄今仍 未依法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 司司字第68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全卷查閱屬實,並有本院索 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資料可稽,足徵受罰人呈報清算 人之聲報未合於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所 示應附具相關書面之法定要件,嗣後亦未檢附完整文件重新聲報,顯逾法定聲報期限,爰審酌受罰人逾期聲報清算人之情節,依首揭法條規定,裁處罰如主文所示。又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第三人陳文敏所為裁處罰鍰之聲請洵屬促請法院行使監督權而已,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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