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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何佳蓉

聲請人
順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桂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相對人
耀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敬忠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案列:本院110年度建字第2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零年度建字第二一九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一一零年十月十八日、民國一一零年十二月十三日、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七日、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六日、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日、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日、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八日、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第2項及第90之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言詞辯論、證人筆錄正確性,以維護當事人法律上利益等,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建字第21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建字第21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言詞辯論期日等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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