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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溫祖明

  • 原告
    劉文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4號聲 請 人 劉文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5號破產宣告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5號破產宣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在非訟事件準用之。二、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松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助開發公司)遭債權人傅湘芸聲請宣告破產,經本院以107 年度破更一字第5號宣告破產事件裁定在案,而聲請人為松 助開發公司之債權人,於該破產宣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 規定請求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1年 度司促字第737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5號破產宣告事件、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7377號支付命令(即聲請人與松助開發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卷宗查核結果,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5號破產宣告事件卷宗,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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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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