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漢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漢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堡 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84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84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84號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證人潘錱瑩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到庭為證,然其不實證詞妨害聲請人名譽並有詐欺謀取金錢,為究明當日言論逐字及前後語境,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陳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