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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34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雅瑩

聲請人
趙睿騏
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代理人
謝宜軒律師
相對人
近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73號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林慶皇律師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73號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時,為近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起訴請求確認與相對人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373號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受理。因相對人現無其他董、監事可擔任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免久延本案之進行,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等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經廢止前所登記之董事,是依公司法第213條之規定,本件應以相對人之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惟查,相對人經廢止前所登記之徐人偉已向相對人為辭任之意思表示,且已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與相對人間之委任關係並不存在,此有徐人偉之陳報狀在卷可證(見本案訴訟卷第95頁至第97頁、第105頁至第113頁),應足認相對人確有無人可擔任法定代理人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核與首開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並無不符,自應予准許。又經本院依台北律師公會願任特別代理人律師名冊詢問意願,林慶皇律師表示願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參以林慶皇律師為執業律師,應具有相關專業能力得妥適處理本件訴訟程序之事務,是本院認選任林慶皇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茲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林慶皇律師為相對人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73號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之特別代理人,代理相對人為訴訟行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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