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傅金銘
- 相對人
-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李岱蓁
- 相對人
- 陳木蓮
- 相對人
- 施義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欄中關於「相對人李岱蓁」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李岱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