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8號
- 聲請人
- 連昭月
連昭文
連郁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損害賠償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了解本案全部事證,請求交付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本審全部庭訊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日期(民國) 期日 1 106年3月16日 言詞辯論期日 2 106年5月22日 言詞辯論期日 3 106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期日 4 107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期日 5 107年3月5日 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