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號
- 原告
- 頂鮮擔仔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日東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
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
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
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查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西街擔仔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
西街公司)、周文保間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華西街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
7,200,000元本息,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周文保給付1,200,000元
本息,第三項聲明如被告周文保已為給付,則被告華西街公司於
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同免為給付。就其聲明給付1,200,000元部分
,核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即7,200,000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