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魏有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奕工程行、陳宏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萬8,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