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1號
- 原告
- 紀乃正等133人(訴訟文書送達地址仍待原告共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仁豪律師
- 被告
-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臺
- 被告
-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月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限原告紀乃正等133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03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限原告紀乃正等133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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