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健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天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萬8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977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24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