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你妳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林妤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你妳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妤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楙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68號裁定可資參照)。查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085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程序,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而被告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中,債權人即被告對債務人執行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 609,975元,有本院112年3月16日北院忠112司執字第30850號執行命令附卷可參。惟被告主張本件欠款債權應為 514,945元,因此原告本於債務人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為95,030元(計算式:609,975-514,945=95,03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5,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