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康僑藥品有限公司、吳秀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康僑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章修綱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