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福長製鎖有限公司、彭福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福長製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福長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被 告 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君翰 被 告 笙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1萬4777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4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就被告二人係共同或連帶,應一併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