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邵明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8,408萬4,2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萬9,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