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詹金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東虹綠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7,99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39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