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億鑫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徐志明、陳永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億鑫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被 告 陳永騰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659萬1,858元後將如附表所示之17筆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原告,而依兩造間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2條第1項每坪30萬元之約定,該17筆土地之面積為285.8411坪,價額為8,575萬2,330元(計算式:285.8411坪×300,000元/坪=85,752,33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3第1項規定,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75萬2,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萬6,6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 編號 段 地號 面積(坪) 權利範圍 價額 (坪數×30萬元) 1 新竹市復興段 0000-0000 65.2835 100000分之14054 1,958萬5,050元 2 新竹市復興段 0000-0000 8.8659 100000分之12501 265萬9,770元 3 新竹市復興段 0000-0000 0.0987 100000分之12501 2萬9,610元 4 新竹市復興段 0000-0000 20.9481 8分之1 628萬4,430元 5 新竹市復興段 0000-0000 22.4833 8分之1 674萬4,990元 6 新竹市復興段 0000-0000 7.5020 8分之1 225萬0,600元 7 新竹市復興段 0000-0000 84.0277 24分之3 2,520萬8,310元 8 新竹市復興段 0000-0000 29.3627 24分之2 880萬8,810元 9 新竹市復興段 0000-0000 4.1644 24分之2 124萬9,320元 10 新竹市復興段 0000-0000 8.1423 24分之2 244萬2,690元 11 新竹市復興段 0000-0000 2.9869 24分之2 89萬6,070元 12 新竹市復興段 0000-0000 2.8127 24分之2 84萬3,810元 13 新竹市復興段 0000-0000 7.3326 24分之2 219萬9,780元 14 新竹市復興段 0000-0000 2.8516 24分之2 85萬5,480元 15 新竹市復興段 0000-0000 5.8526 24分之2 175萬5,780元 16 新竹市復興段 0000-0000 0.4873 24分之2 14萬6,190元 17 新竹市復興段 0000-0000 12.6388 192分之14 379萬1,640元 總計 285.8411 8,575萬2,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