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大暐建設有限公司、李秋絹、富景建設有限公司、廖泳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被 告 大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絹 被 告 富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泳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就訴訟費用之計算部分,原告則以公告現值9,000元/平方公尺作為計算依據,主張本件訴訟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967,000元,以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