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姚彥輝即永新水果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姚彥輝即永新水果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哲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鄉俊即一元水果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