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季忠平、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符國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季忠平 被 告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國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萬9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