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4號
- 原告
- 季忠平
- 被告
-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符國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194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