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勁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訴訟代理人 程俊元 褚雅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2,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