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2號
- 原告
- 林証中
- 被告
-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參拾肆萬零肆佰伍拾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萬貳仟貳佰捌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觀諸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變更後先位請求被告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房地(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並交付予原告;備位聲明請求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被告三人(連帶)應依不真正連帶關係給付新臺幣(下同)4,079萬6,000元本息,揆諸首開規定,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先位聲明請求之系爭房地,原告陳明該區房屋現值每坪交易單價約為150萬元(見本院卷第20頁),而附表編號1建物面積約為49.01㎡【主建物面積25.01㎡+雨遮面積3.53㎡+共有部分以權利範圍折算之面積約為20.47㎡(5,353.86㎡×19/10,000+3,789.4㎡×3/10,000+152.35㎡×601/10,000)】、附表編號2建物面積約為48.71㎡【主建物面積24.4㎡+雨遮面積3.92㎡+共有部分以權利範圍折算之面積約為20.39㎡(5,353.86㎡×19/10,000+3,789.4㎡×3/10,000+152.35㎡×596/10,000)】,合計為97.72㎡【49.01㎡+48.71㎡】,有前開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1、65頁),據此核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4,434萬0,450元【97.72㎡×0.3025×150萬元】,高於原告備位聲明請求金額4,079萬6,000元。爰依首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434萬0,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2,28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面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同小段471地號 (權利範圍164/100,000)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1 鋼骨造37層之10層 25.01 雨遮:3.53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4297建號,面積5,353.86㎡,權利範圍 19/10,000 0000建號,面積3,789.40㎡,權利範圍 3/10,000 0000建號,面積 152.35㎡,權利範圍601/10,000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同小段471地號 (權利範圍164/100,000)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2 鋼骨造37層之10層 24.40 雨遮:3.92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4297建號,面積5,353.86㎡,權利範圍 19/10,000 0000建號,面積3,789.40㎡,權利範圍 3/10,000 0000建號,面積 152.35㎡,權利範圍596/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