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4號

返還展示間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靜茹

抗告人
即原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芳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亞洲協榮股份有限公司、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補字第1214號返還展示間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