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匯承室內設計工作室即林聖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2號 原 告 匯承室內設計工作室即林聖雄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美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4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