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楊劍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楊劍雄 林浩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塞席爾商思帝科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黃偉軒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99,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