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9號
- 原告
- 大同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柏延
- 訴訟代理人
- 許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義舜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4萬4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0920元,扣除原告前向本院聲請本件調解所繳納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24萬5920元(計算式:25萬0920元-5000元=24萬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