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富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35號 原 告 林富田 林祐詩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GFS INTERNATIONALINVESTMENT CONSULTING CO., LTD)、陳偉平、杜瑞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