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蕭呈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板點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