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心朋有限公司、顏嘉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心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嘉楠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華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萬6,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