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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林伊倫
  • 法定代理人
    陳樹

  • 原告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3號 原 告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億6,771萬8,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6萬8,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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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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