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1號
- 原告
- 林春福即福騰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坊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