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徐旭東
- 原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3號 原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暐鈞即麵屋九湯餐飲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6,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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