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4號
- 原告
- 葉彭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46,74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5,000元及新臺幣132,840元,美金部分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1.42折算新臺幣為1,413,900元,是原告請求金額合計新臺幣1,546,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