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葉彭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46,74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5,000元及新臺幣132,840元,美金部分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1.42折算新臺幣為1,413,900元,是原告請求金額合計新臺幣1,546,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