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葉彭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葉彭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46,740元(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5,000元及新臺幣132,840元,美金部分以起 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1.42折算新臺幣為1,413,900元,是原告請求金額合計新臺幣1,546,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