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荺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7號 原 告 陳荺蓁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