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淑芬、宏匯新北股份有限公司、許崑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48號 原 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複代理人 郭淑萍律師 被 告 宏匯新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7266萬342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萬1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狀將原證1兩造間契約「新北 新莊停二280、439地號開發案新建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契約書」載為「新北新莊停工280、439地號開發案新建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契約書」,如有誤載,後續書狀應一併更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