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58號
- 原告
- 台灣紫光湧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駿佑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東虹綠能環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359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
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4,16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