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86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慶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