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滋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陳滋誼 李富凱 李宛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萬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78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