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佑盈實業有限公司、潘文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佑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文義 訴訟代理人 鄭堯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鋆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