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程泓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程泓銘 程河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碧娟即樂潔企業社、陽明慧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5,69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