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歐金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04號 原 告 中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金獅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3,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湘茹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