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明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凡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萬6,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80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9,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