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10號
- 原告
- 合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國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拓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11,135元(計算式:美金122,979.51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2年6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0.99=新臺幣3,811,1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新臺幣(下同)裁判費38,81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