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合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國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10號 原 告 合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拓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11,135元(計算式:美金122,979.51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2年6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0.99=新臺幣3,8 11,1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新臺幣(下同)裁判費38,81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