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書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23號 原 告 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洪素惠